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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網 日期:2010/2/2 15:15:46 瀏覽次數:44723
、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合伙企業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企業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依法提交有關文件。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姓名(名稱)或者住所的,應當提交姓名(名稱)或者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外國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國家(地區)或者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當經其所在國家主管機構公證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地區或者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當依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出資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第二十六條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的文件參照本規定第二章的有關規定。
新合伙人通過受讓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份額入伙的,應當提交財產份額轉讓協議。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合伙企業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企業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依法提交有關文件。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姓名(名稱)或者住所的,應當提交姓名(名稱)或者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外國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國家(地區)或者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當經其所在國家主管機構公證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地區或者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當依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出資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第二十六條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的文件參照本規定第二章的有關規定。
新合伙人通過受讓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份額入伙的,應當提交財產份額轉讓協議。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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