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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網 日期:2010/2/2 15:15:46 瀏覽次數:44726
證。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在原企業登記機關轄區外的,應當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企業登記機關將企業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自然人身份證明。
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變更的,應當提交繼任代表的委托書和自然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變更后的經營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的,合伙企業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合伙企業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在原企業登記機關轄區外的,應當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企業登記機關將企業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自然人身份證明。
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變更的,應當提交繼任代表的委托書和自然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變更后的經營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的,合伙企業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合伙企業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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