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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項審計準則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發布
來源: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日期:2010/8/25 17:02:03 瀏覽次數:17261
中發現的錯報、違反法規行為、舞弊等及時與治理層溝通,同時要求注冊會計師向治理層和管理層恰當通報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值得治理層和管理層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五、增強對小型企業審計的相關性
修訂后的審計準則取消了現行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特殊考慮》,而是在每項應用指南中增加了“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部分,顯著增強了對審計小型企業的指導力度,有效提高了審計準則的適用性。一是更加強調運用職業判斷,著重于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解決問題,而非細化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的具體審計程序。這為注冊會計師根據小型企業的特點,“因地制宜”地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提供了基礎。二是針對中小型企業的組織結構和商業交易相對簡單的特點,多次強調小型企業審計在總體上相對簡單易行,并提供切實有效的指導。三是針對如何以有效率和效果的方式執行審計工作,從如何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組織審計工作、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方面,為小型企業審計提供詳細的指引。
六、保持與國際審計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
修訂后的審計準則保持了與國際審計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在審計準則的內容上,修訂后的審計準則充分采用了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