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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網 日期:2010/2/2 15:15:46 瀏覽次數:44717
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普通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類型包括外商投資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外商投資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三)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五)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六)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七)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八)與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九)外國合伙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十)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類型包括外商投資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外商投資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三)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五)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六)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七)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八)與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九)外國合伙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十)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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