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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項審計準則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發布
來源: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日期:2010/8/25 17:02:03 瀏覽次數:17262
明確提出注冊會計師執行該準則時應實現的目標,發揮“目標”對審計工作的導向作用。二是明確審計工作要求。每項準則中都單設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冊會計師實現目標的規定動作,統一以“注冊會計師應當”表述。三是重塑結構。修訂后的準則由“總則”、“定義”、“目標”、“要求”和“附則”等5部分構成。原審計準則中的解釋說明材料作為應用指南。按照新的體例結構改寫后的審計準則體系,有利于提高審計準則理解和執行的一致性,有利于監管機構開展更有針對性的監管工作。
二、全面體現風險導向審計
修訂后的審計準則進一步強化風險導向審計的思想,除修訂核心風險審計準則外,對其他審計準則作出修改,將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全面徹底地貫徹到整套審計準則中。例如,對關聯方、會計估計、公允價值、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等準則,強化重大錯報風險的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擺脫原來的審計程序導向思維;對函證、分析程序等準則,從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的高度要求注冊會計師考慮是否實施及如何實施這些程序;對特殊目的審計報告類準則,在描述注冊會計師所做審計工作時強調風險導向審計思想等。本次修訂后,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將充分體現到整套審計準則體系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