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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網 日期:2010/2/2 15:15:46 瀏覽次數:44724
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使用名稱中未按照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規定辦理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協議修改、分支機構及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外國合伙人《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
第五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使用名稱中未按照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規定辦理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協議修改、分支機構及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外國合伙人《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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