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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網 日期:2010/2/2 15:15:46 瀏覽次數:44720
需要,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文書格式和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的,或者未經登記從事限制類項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和其他主管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規定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文書格式和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的,或者未經登記從事限制類項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和其他主管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規定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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