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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網 日期:2010/2/2 15:15:46 瀏覽次數:44719
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規定關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隸屬企業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申請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的成立日期。
第六章 登記程序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換發)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換發)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對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沒有法定前置審批的限制類項目或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規定關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隸屬企業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申請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的成立日期。
第六章 登記程序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換發)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換發)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對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沒有法定前置審批的限制類項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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